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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了调动和鼓励人民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,促进反腐倡廉建设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》和中央纪委、监察部《关于保护检举、控告人的规定》及《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党组织、党员及行政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,经查证属实,其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应有的党政纪处理或法律追究的,依据本办法对举报人进行奖励。
第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提倡署实名举报。举报人可以采用信函、电话、网络、来访等方式举报。举报时应尽可能据实告知被举报人的姓名、工作单位、职务、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,并尽可能在案件调查中提供相关信息。
举报人应据实举报,不得捏造事实,诬陷他人。违者,按照有关规定,追究其相应责任。
第四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,应根据举报内容、查证事实、处理结果、社会影响、挽回损失和举报人在案件查处中的贡献等综合情况确定,一般给予举报人1OOO—3OOOO元的奖励。
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有功人员,视情况给予重奖。
第五条 对同一案件中有多个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,视其贡献大小分别予以奖励,奖励总金额一般不得超过第四条中的最高限额。
第六条 本奖项由立案检查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承办,不重复奖励。
第七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必须按举报人的意愿办理,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或公开举报人的姓名、工作单位、家庭住址等相关情况。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举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,违者追究纪律责任;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
第八条 本办法及其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纪检监察机关。
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纪委信访室(省政府举报中心)负责解释。
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1997年12月18日省纪委、省监察厅、省财政厅印发的《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》(豫纪发[1997]23号)同时废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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